(2016)冀0429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697号原告:黄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