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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1697号原告:黄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