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发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发春,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发春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发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发春窜至攀枝花市经贸旅游学校踩点后,利用学校假期内疏于防备之机,连续3天晚上携带液压钳窜至该校,将该校教学楼楼顶残留的电缆线盗走共计90余米,销赃获利3000多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走电缆线价值4926元。2.2014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新街法院丁字路口处的“鑫豪”商店,用扳手将窗户的防护栏扳断后进入商店内,将该店柜台抽屉里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3.2014年9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老农贸市场附近的“家乐家”批发超市,用液压钳夹断超市窗子的防护栏后进入商店内,将店内的1000余元现金、1条云烟(印象)香烟、2条玉溪(硬和谐)香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283元。4.2014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城“誉鑫通讯”手机门市,用扳手撬开该店后门,用工具打开该店防盗门进入店内,将该店柜台抽屉里的7000余元现金盗走。5.2014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农贸市场路口附近的“家友”超市踩点,趁超市员工下班后,用改刀将超市冷风机旁窗户上的铁丝网拨开后爬进超市,将超市收银台抽屉里的1000余元现金及云烟(软)香烟3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85元。6.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农贸市场路口的“盛鑫通讯”手机店,用管钳将该店后面窗户的防护栏撬开进入店内。将该店内的1部华为P7手机、2部VIVO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酷派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三星手机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7部手机价值共计12683元。7.2014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城电信营业厅,用液压钳撬开该营业厅后面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因该店的保险柜未锁,便将柜内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8.2015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老农贸市场二楼的“中国体育彩票”销售店,用液压钳夹断该店后部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9.2015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伙同哲某(另案处理)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电信营业厅,被告人陈发春在外望风,哲某用陈发春的液压钳撬开该营业厅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营业厅,将1部中兴手机、1部华为4X手机、1部红米1S手机盗出。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2498元。10.2015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伙同哲某窜至攀枝花市西区河石坝“家源”餐馆,两人翻窗进入餐馆内,将店内的1台方正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57元。11.2015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189汤包”店,撬开该店窗户的防护栏,进入店内用改刀将收银台处的收银机连接线撬断后将收银机盗出,拿到汤包店旁边的家属区,用改刀将收银机撬开,因收银机里没有现金,被告人陈发春将收银机丢弃在现场后离开。12.2015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新街“捷佳便利店”,用液压钳夹断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用改刀撬开柜台抽屉,将抽屉里的80余元现金,货架上的2条中华(硬)香烟、1条红河V8香烟、1条印象云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940元。13.2015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南山宾馆对面的“林老太门市”百货商店,从商店后面的彩钢棚翻到商店的后窗,用液压钳夹断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柜台抽屉内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14.2015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东区中心医院附近的“瑞太大药房”门市,用液压钳将门市后窗的钢筋防护栏夹断后进入店内,用改刀撬开柜台抽屉,将抽屉内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15.2015年3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公交总站附近的“阳光通讯”手机门市,用液压钳夹断门市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因该店的保险柜未上锁,便将保险柜里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16.2015年4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转盘天桥附近的“好日子”超市,用液压钳夹断超市后窗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收银机里的1000余元现金及超市里的3条印象云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685元。17.2015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改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公安局附近的“新华文轩”书店,用液压钳夹断书店后窗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8000余元现金及2台台式电脑盗走。同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将该店内的3台台式电脑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5台电脑价值合计1806元。案发后,5台台式电脑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发春和他人处追缴后扣押。18.2015年4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仁和区弯庄的“惜缘”超市,用扳手撬开窗户后进入超市内,又撬开收银机,将收银机里的1000余元现金,货柜上的1条玉溪(软境界)、8包云烟(软大重九)、7包云烟(印象5mg)、8包云烟(软印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共计2204元。19.2015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老农贸市场的“兴瑞达”农资有限公司的门市,用液压钳夹断该门市后窗的防护栏后进入室内,将门市柜台抽屉里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20.2015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扳手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老农贸市场的“汇丰种子门市部”,用扳手掰断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门店内,将柜台抽屉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随即,被告人陈发春又窜至该门市隔壁的“仁和利民种籽门市部”,用扳手撬开窗户后进入门市内,将柜台抽屉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21.2015年6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东区攀钢医院附近的“吴氏抄手”店,用液压钳夹断该店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2条软云烟和2条紫云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589元。22.2015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扳手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的“沙沟社区便利店”,用扳手将商店后窗的防护栏扳断后进入店内,将柜台抽屉里的14000余元现金盗走。23.2015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窜至攀枝花市西区小宝鼎的“利讯通讯”营业部,翻窗进入营业部内,将柜台抽屉内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24.2015年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的“八条腿”香锅店,用液压钳夹断该店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又用改刀将吧台的抽屉撬开,将4000余元现金盗走。25.2015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的“中强化工”门市,用液压钳剪断门市后门窗户的防护栏,进入门店内,将该店电脑桌柜子内一个皮包里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26.2015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发春窜至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桥附近的“民生堂”药店,从厕所位置将屋顶的水泥瓦揭开后进入店内,将药店柜台抽屉里的50元现金盗走。27.2015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上海花园”小区附近的“乡里人家菜馆”,用液压钳将菜馆窗户的防护栏剪断,将吧台抽屉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28.2015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仁和区金江派出所对面的“金江药品零售”门市,用液压钳夹断门市后面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门市内,将门市柜台抽屉内的6000余元现金及1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5986元。29.2015年8月9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沙沟“鑫益农资有限公司”门市,用液压钳夹断门市后窗的防护栏后进入门市内,将门市抽屉里的5元现金盗走。30.2015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城的“畜康”兽药门市,用扳手撬开铁皮门上方的钢条后翻进该门市,将门市柜台抽屉里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31.2015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老农贸市场附近的“乡村糕点世界”蛋糕店,用液压钳剪断蛋糕店后窗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柜台抽屉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32.2015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第九中学正大门对面的“发发”商店,撬开窗户后进入店内,将该店柜台里的1000余元现金,9包V8香烟、1条软云香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612元。33.2015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第九中学内的“旺佳超市”,用扳手扳开超市窗户的铁片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一女士挎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34.2015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农贸市场附近的“联达农资”门市,用液压钳将门市窗户的防护栏夹断后进入门市,将门市柜台抽屉里的900余元现金盗走。随后,其又窜至农贸市场附近的“勇智商店”,翻窗进入店内,将店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35.2015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老桥附近的“雪亮眼镜”店,用扳手扳断窗户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柜台抽屉里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随后,其又窜到该店旁边的“同心日化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将店内200余元现金盗走。36.2015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改刀等工具,窜至事先踩点好的仁和区五十一“一心堂”药店,从药店天窗进入药店厕所,扳断店内木门把手,用改刀将门锁芯打开,进入药店大厅,在药店更衣间将何毓娟、郭晓蓉放置在衣服里的1600余元现金盗走。37.2015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的“吉祥驾校”门市,用液压钳夹断门市后窗的防护栏进入门市内,用改刀撬开门市一个有锁的桌子抽屉,将抽屉里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38.2015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改刀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看守所附近的“昌平商店”门市,用改刀撬开商店通风口的木板后进入店内,将100余元现金及1条软云烟、1条软玉溪香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8元。39.2015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扳手等工具,窜至西区河门口邮政银行附近的电信手机营业厅,用扳手撬开营业厅后面窗户的防护栏,再用液压钳夹断后门的门锁后进入营业厅内,将营业厅一未上锁的保险柜及柜台抽屉里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40.2015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发春携带液压钳等工具,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的“龙辰渔具”店,用液压钳剪断该店后窗的防护栏后进入店内,将该店柜台内的200余元现金及1条中华(硬)香烟、1条云烟(软)香烟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680元。另查明,上述被盗财物被被告人陈发春挥霍。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发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盗窃事实,并带领民警前往其租住房,起获和追缴了5台台式电脑及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开锁工具一个及改刀一把。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了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发春在庭审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估价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陈发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41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发春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被告人陈发春盗窃所得的赃物,因未随案移送,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其余未追缴到案的被告人陈发春盗窃所得的财物,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发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发春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32371元;三、对被告人陈发春的盗窃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活动扳手一把、开锁工具一个及改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林审 判 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李佳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