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邓阳与郑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阳,郑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716号原告:邓阳,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林,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瑞,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阳与被告郑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阳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卫瑞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