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朱杰锋、朱祥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朱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640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张琳。委托代理人张聆钰。被告朱杰峰。委托代理人朱祥均。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朱杰锋、朱祥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代理人张聆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杰锋、朱祥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诉称,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期限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26453元及利息80000元,合计706453元并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杰锋、朱祥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一、《借款协议》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当月应还本息的10%的违约金,并每日按照应支付本息的0.05%支付罚息;二、2014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约定被告每期还款本息金额为74667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收条、委托扣款授权书、共同还款承诺书、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按约支付借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实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共计7064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杰峰、朱祥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息共计706453元;二、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425元,由被告朱杰峰、朱祥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闵 筱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