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与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02号原告: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运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民。被告: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总经理。原告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公交智能媒体开发合作协议》。二、被告支付平台资源费60万元(按双方约定10万元/月支付,现在暂算至起诉之日)、公��站点线路牌制作费25000元。三、原告有权没收保证金5万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公交智能媒体开发合同协议》,协议就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及费用及结算、责任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6项被告按100万元/年(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向原告支付平台资源费(支付方式可按10万元/月分期支付,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起付)。第7项,因该项目前期推广需要,原告向被告优惠折价部分广告媒体推广支持��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中公交站点线路牌(每站点一块),100元/点.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被告并未按合同履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公交智能媒体开发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被告拖欠平台资源费60万元、公交站点线路牌制作费25000元不付,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享有的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可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的《公交智能媒体开发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至2016年8月9日止。二、被告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平台资源费60万元、公交站点线路牌制作费25000元,合计6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义乌市早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珏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