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焦宝林诉被告赵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宝林,赵明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655号原告:焦宝林,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被告:赵明阳,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宝林诉被告赵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