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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焦宝林诉被告赵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宝林,赵明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655号原告:焦宝林,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被告:赵明阳,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宝林诉被告赵明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