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刘明华、刘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刘明华,刘丽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4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繁荣街。法定代表人贺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贞,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明华。被告刘丽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被告刘明华、刘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以被告自愿主动还款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龙 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汤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