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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刘明华、刘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刘明华,刘丽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4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繁荣街。法定代表人贺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贞,系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明华。被告刘丽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与被告刘明华、刘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以被告自愿主动还款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龙 勇人民陪审员  陈忠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汤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