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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宋德富、赵小利、徐彪、罗丰贵、张台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宋德富,赵小利,徐彪,罗丰贵,张台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德富,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赵小利,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徐彪,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罗丰贵,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台正,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德富、赵小利、徐彪、罗丰贵、张台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受理费975元,执行费605元,但被执行人宋德富、赵小利、徐彪、罗丰贵、张台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德富、赵小利、徐彪、罗丰贵、张台正的银行存款(限额在65000元以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