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廖思皓、邓柳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廖思皓,邓柳勤,廖部昌,陶小金,廖生丰,何爱贤,廖乃超,高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120号,组织机构代码67500661-1号。负责人马世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思皓,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邓柳勤,女,1975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廖部昌,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陶小金,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廖生丰,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何爱贤,女,1962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廖乃超,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高美平,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宾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廖生丰、陶小金、邓柳勤、廖乃超、高美平、何爱贤、廖部昌、廖思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生丰、陶小金、邓柳勤、廖乃超、高美平、何爱贤、廖部昌、廖思皓归还借款本金49999.88元及利息、罚息2736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部昌、廖乃超有可供执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部昌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廖乃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