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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李德琼、罗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李德琼,罗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80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09837726XL。负责人张秋水,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XX、兰连英,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琼,女,1971年6月8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罗序明,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李德琼、罗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德琼、罗序明价值12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德琼、罗序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