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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晏桂英与被告万世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桂英,万世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10号原告晏桂英,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座某3号。委托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世成,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某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杨万武,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梅,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桂英与被告万世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桂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794元。审 判 长 沈 红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