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杨春成行政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杨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春成,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杨春成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春成未经审批于2015年10月占用水田144平方米修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春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杨春成于2016年7月12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杨春成负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肖荷生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静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