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骆战士、骆麦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骆战士,骆麦贵,张景亮,贾合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2565号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明路南段西侧。负责人井汉新,该公司经理。被告骆战士,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驿城区。被告骆麦贵,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张景亮,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被告贾合军,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战士、骆麦贵、张景亮、贾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