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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1民初380号原告李某,女,住望奎县。被告赵某甲,男,住望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导致婚后感情不稳定,被告好吃懒做,不理家务。并于2011年11月���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住宅楼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16000元(欠于某某2万元、李某甲2万元、高某某4万元、李某乙2.1万元、李某丙5000元、朱某某1万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致使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并于2010年11月11日离家出走。不知下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原、被告婚生一女孩赵某乙(2003年农历9月出生);共同财产2009年12月1日在某小区贷款购买一套住宅楼,首付款40267元,在望奎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15年,尚欠部分贷款未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望奎县远大���业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于2010年11月下落不明的事实;证人郭某某、于某某的证词,证实被告在2010年末离家出走不知下落、原告贷款买楼并由原告偿还贷款及双方欠有外债的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凭证,证实2009年5月14日原告在某小区贷款购楼,尚欠贷款5040730元未还清的事实。立案后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调查询问了被告的亲属吴某某,吴证实被告已下落不明6、7年了,孩子由原告母亲照顾,还证实婚后原告贷款买楼,欠原告娘家10多万元债务的事实。证据经原告质证、相互印证,原告无异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不知被告下落。应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多年,对家庭未尽���责任和义务,故原告要求住宅楼归其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述外债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辩解,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该女抚养费700元,此款于2016年7月开始履行,至该女18周岁止;三、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一套住宅楼归原告所有,该楼尚欠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立德审 判 员  艾 馨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宗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