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唐清江与石宗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清江,石宗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清江,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秋发,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宗洲,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上诉人唐清江因与被上诉人石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清江的委托代理人陈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石宗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清江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廖 松 福审 判 员 陈 芝代理审判员 王 瑜 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娉婷(代)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