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袁红与于红、张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于红,张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袁红,女,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教师,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红,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长军,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干部,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原告袁红与被告于红、张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