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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介甫与冯耀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甫,冯耀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744号原告王介甫,男。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冯耀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介甫与被告冯耀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介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介甫撤回对被告冯耀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告王介甫已交9400元,退还原告王介甫9400元。审 判 长  苏耀海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