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介甫与冯耀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介甫,冯耀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744号原告王介甫,男。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冯耀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介甫与被告冯耀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介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介甫撤回对被告冯耀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告王介甫已交9400元,退还原告王介甫9400元。审 判 长 苏耀海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