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4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杨加泓与黄锦标、郭香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泓,黄锦标,郭香英,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358号之一原告:杨加泓,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香港人。被告:黄锦标,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郭香英,女,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昌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锦标。原告杨加泓诉被告黄锦标、郭香英、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