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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杨加泓与黄锦标、郭香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泓,黄锦标,郭香英,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358号之一原告:杨加泓,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香港人。被告:黄锦标,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郭香英,女,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昌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锦标。原告杨加泓诉被告黄锦标、郭香英、东莞市瑞新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