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6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3民终6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豪威大楼一楼D区、三楼。法定代表人许生。委托代理人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672857。委托代理人彭山,住所地广东省南山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深根,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圳中心商务大厦2202室。法定代表人卓亚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涛,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7月15日(包含本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724,687.00元(大写:贰佰柒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上述款项转入以下账户:户名: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账号:44×××84二、如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每延迟一日,需按第一条确定的调解金额人民币2,724,687.00元(大写:贰佰柒拾贰万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的日百分之三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三、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按时足额履行第一条约定支付款项的义务之后,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七日内就(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项下查封、冻结的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延迟履行的适用第二条违约金的约定。四、同时,以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案号为(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24号),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2016)粤03民终6803号《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延迟履行的适用第二条违约金的约定。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已经由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各自支付的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再向对方主张。六、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双方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各自约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就本案和(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24号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部分)和(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924号案件向对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七、本协议由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盖章或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盖章或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八、本协议一式叁份,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各执壹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530.5元,减半收取为27265.25元,由上诉人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7265.25元由本院退回深圳豪威真空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代理审判员 许 莹 姣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东阳(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