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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子时予兴商贸有限公司、范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子时予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催8号申请人重庆子时予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8号2幢27-3号。法定代表人范骥,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子时予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8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之日起2016年6月27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23407610,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苏州银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华成电子有限公司,出票行浦发银行苏州姑苏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子时予兴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娟霞审判员  姚翊贤审判员  卞惠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