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小纲与被上诉人冯书学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小纲,冯书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纲,又名郑鑫,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书学,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郑小纲因与被上诉人冯书学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小纲、被上诉人冯书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郑小纲承包华池县东山怀华宾馆由科罗齐装饰有限公司(经理为李光学)承揽的油漆装修工程,约定郑小纲负责怀华宾馆三层楼房(共计36间)的油漆粉饰工程,李光学向郑小纲每间支付费用1000元。因郑小纲忙于他事且对油漆施工不熟悉,2011年5月28日,冯书学与郑小纲在庆阳市西峰区秦霸岭口头协议:由冯书学完成华池县怀华宾馆三层楼房的油漆粉饰工程,郑小纲支付26700元施工费(共36间房屋,每间施工费为700元,卫生间及门的施工费为1500元)��同年10月13日,冯书学完成了油漆施工并交付于郑小纲,但郑小纲却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只授意李光学支付300元作路费,后多次电话催要均未果。2012年3月8日,冯书学前往华池县的半途中遭遇车祸,致下身瘫痪,现生活不能自理。另查明:2011年,冯书学向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李光学与郑小纲,后撤诉;同年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郑小纲,后撤诉。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关系的问题,即冯书学是分包于郑小纲承包的李光学在华池县东山怀华宾馆的油漆装修工程还是郑小纲只是冯书学与李光学之间的工程介绍人的问题。根据郑小纲书写的证明施工的过程及内容可以确定,郑小纲已经承包华池县东山怀华宾馆的油漆装修工程,后因自身原因而转包于冯书学,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合同的承包,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冯书学交付油漆施工工程成果后,郑小纲应当支付报酬即施工费。综上,对冯书学诉请支付施工费26700元应当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陈述可查明,郑小纲授意让人已经支付了300元,故郑小纲应当支付冯书学施工费26400元。冯书学诉请因追索施工费而遭遇车祸而发生损害,郑小纲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车祸的发生,系意外事件,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郑小纲拖延支付施工费,对冯书学诉请因寻找郑小纲而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费、陪护费336300元,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因拖延支付施工费而发生矛盾,系违约行为,并非侵权行为致冯书学受伤,故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七条之规定,遂判决:一、郑小纲支付冯书学油漆施工费26400元;二、驳回冯书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郑小纲承担。郑小纲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与冯书学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2、原审判处结果不当,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冯书学应当向实际定作人科罗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冯书学二审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结果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郑小纲与冯书学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的问题。本案中,郑小纲将其承包的华池县东山怀华宾馆油漆装修工程介绍给具有油漆施工经验的冯书学,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郑小纲提供的书面证明可以看出,双方已就油漆施工项目的履行地点、数量、价款及报酬均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约定符合平等民商事主体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现冯书学已完成了油漆装修工程,郑小纲作为定作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处由郑小纲向冯书学支付油漆施工费并无不当。郑小纲上诉���为其与冯书学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郑小纲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郑小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责逆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