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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章圣昆、王吴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被执行人章圣昆。被执行人王吴招。被执行人章彩荣。被执行人王振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章彩荣、王振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4)最保借字第LC201400100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0万元为限;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5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圣昆名下的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2016)浙0327执769号案查封。因车辆流动性较大,该车未被实际查扣。目前四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870号执行裁定书、(2016)浙0327执769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四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圣昆、王吴招、章彩荣、王振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8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 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