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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9号郭庆云河南众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河南众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卫艳郭庆云申请河南众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河南众森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三初字第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庆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三初字第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运士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