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9号郭庆云河南众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河南众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卫艳郭庆云申请河南众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河南众森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三初字第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庆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民三初字第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运士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