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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1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燕国清、杨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燕国清,杨耀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175号之二原告王爱国,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燕国清,男,1967年8月1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告杨耀江,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诉被告燕国清、杨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或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馨视界6号楼5单元601室的房产、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教师公寓6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并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2号楼4门808室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王爱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2号楼4门808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