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唐永强危险驾驶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2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男,1981年2月3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海淀区黑泉路黑泉路中口至黑泉路北口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3时3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