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与叶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叶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4224号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经营者邹国清,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代理人彭小平,四川省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亮,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诉被告叶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金汇房屋中介部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