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汤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汤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249号原告汤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朝清,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汤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汤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汤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