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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覃少兵、田小川与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少兵,田小川,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少兵,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田小川,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新达路25号。法定代表人袁茂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少兵、田小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树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严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