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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长园与王守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园,王守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民初344号原告刘长园,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守文,男,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原告刘长园与被告王守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园的委托代理人程新伟、被告王守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园诉称,2015年4月经媒人胡某介绍,原告与被告的女儿王大丽相识,2015年6月25日在胡某的安排下,原告的父亲交给胡某22000元让其转交给被告,被告留下10000元,其余12000元让原告购买三金,十日后王大丽在家中去世。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被告王守文辩称,2015年夏天,经我女儿的舅舅胡某说媒,我女儿王大丽与原告相识。一个多月后,我女儿不同意这门亲事,后来在家里喝农药自杀身亡。我没有收到原告诉称的10000元彩礼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与被告的女儿王大丽经胡某介绍后相识,胡书系王大丽的舅舅。2015年6月25日,原告的父亲刘某通过胡某向被告转交22000元彩礼钱,被告王守文收下10000元,其余12000元退给原告让其为王大丽购买“三金”。2015年8月4日,王大丽在家中去世。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彩礼,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以上事实,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称其为与被告之女王大丽缔结婚姻关系而向被告给付10000元彩礼,王大丽的舅舅且是双方的媒人胡某对予以证实,应予认定。后因王大丽死亡,原告与王大丽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数额,因王大丽已去世,基于善良风俗及道义考虑,且王大丽在与原告的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活费支出,故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彩礼4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守文向原���刘长园返还彩礼钱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旭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