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与赵文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赵文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机构代码99451979-9,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引渭路26号。负责人张宝柱,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虎,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同盟路1号金台区地税局综合楼。负责人李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长珍,公司员工。上诉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文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赵文科驾驶陕CLZ8**号小型客车沿眉县平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社保大厦门前时与同向前方原告委托人雇佣的焦伟驾驶的陕CT81**号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文科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车辆因本起事故及车辆修理停运18天,班费标准为每月7140元,其停运损失为7140/30*18=4284元,施救费180元,交通费139元。又查,陕CLZ8**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为赵文科,承保人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万元。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害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由直接侵权人按照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被告赵文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施救费、交通费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依据交强险规定或商业三者险的约定予以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由被告赵文科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赵文科赔偿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出租车停运损失4284元。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施救费、交通费319元。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赵文科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赵文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停运损失认定错误的问题。本案中的停运损失,原审根据案卷中的相关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做出综合分析认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原判就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论证分析,上诉人基于此提出上诉,无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论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得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林审 判 员  陆新宁代理审判员  王云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