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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屈铁柱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铁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铁柱,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2006年9月26日被白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所外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24日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拘留(2015年12月10日-12月14日临时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同年12月2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6)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铁柱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铁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屈铁柱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安支行办理龙卡信用卡吉林热购IC白金卡之后,在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2.98万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缴,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等方式,恶意逃避还款后逃跑,至今未能偿还恶意透支款项。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屈铁柱供述,证人谷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屈铁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2.9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铁柱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屈铁柱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安支行办理龙卡信用卡吉林热购IC白金卡之后,在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间,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2.98万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缴,其通过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等方式,恶意逃避还款后逃跑,至今未能偿还恶意透支款项。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屈铁柱于2015年12月1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抓获。(2)白城建行信用卡部报案材料。证明人屈铁柱累计透支本息合计34,620.11元,经中国建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拒不还款。(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人屈铁柱办信用卡的申请。(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调查申报审批表(侦查卷宗P36)。证明被告人屈铁柱的经济收入稳定。(5)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明被告人屈铁柱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18日的具体交易明细以及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经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联系不到持卡人。(6)原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屈铁柱于2007年8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7)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屈铁柱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谷某某证实,我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屈铁柱办理的是建行龙卡信用卡吉林热购IC白金卡,这张卡可以透支人名币3万元。屈铁柱透支了2.98万元人民币,我是通过上门和电话两种方式对他进行催缴。我电话催缴的次数太多了,记不清了。上门催缴了,他办卡时预留的地址是大安市董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办完卡后他就不在这个公司上班了,我联系不上屈铁柱,给他打电话始终是关机状态。(2)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负责白城市的信用卡欠款催缴工作。屈铁柱在大安市建设银行办理了龙卡信用卡吉林热购IC白金卡,并恶意透支至今未还,这张卡的额度是3万元,他透支了本金人民币3万元。我和大安建设银行的谷某某分别对屈铁柱都进行过催缴。2015年8月23日我是按照当时给屈铁柱办卡时预留地址和邮寄信用卡的地址去催缴的,地址是大安市明珠二期旺达美俊2A3单元502室,我没有见到屈铁柱,也没人给开门。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8是建设银行总部用电话进行的催缴,具体的电话号码我也不清楚,我只能从业务系统中看见总部的催缴记录,催收员01001404121,010XXXXXXXX,是谁我不清楚,只是总行的系统编号。具体拔打屈铁柱的那部电话我也不清楚,在系统中看不出来,但是从银行催收系统中看,没有联系上屈铁柱本人,银行系统中的催收结果是准确的,根本不会出现错误。我从开始催收就没联系上过屈铁柱本人。(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屈铁柱供述,2015年4月份,我在吉林省大安市建行总行办理的信用卡,额度是3万元。我信用卡欠款2.98万元。我每次提现2,000.00元,用来填补家用了,大概逾期六个月了。另供述,我是从2015年3月25日开始使用的这张卡,最后一笔交易是在2015年5月份,透支卡都让我零花了。我办卡时留的电话和地址不准确,我填完申请表后,我就把电话号码换了,地址也不对,因为我当时没有固定地址,办卡的时候我已经不在董通成飞干了,但是办卡时需要用单位,我就把董通成飞的地址给填上了,我更换电话没有告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联系不上我。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屈铁柱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铁柱信用卡诈骗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屈铁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2.98万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屈铁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屈铁柱有前科,可从重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屈铁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屈铁柱所得赃款,应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