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瑞宁与田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宁,田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宁,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田帅,男,住吉林省洮南市。申请执行人王瑞宁与被执行人田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