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110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伟轩与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轩,王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1**民初1474号原告周伟轩,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被告王新生,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轩诉被告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伟轩不能提供被告王新生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伟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