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10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周伟轩与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轩,王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1**民初1474号原告周伟轩,男,汉族,1970年6月2日生。被告王新生,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伟轩诉被告王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周伟轩不能提供被告王新生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伟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