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94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88年11月26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农民。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