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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694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88年11月26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农民。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24日,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毛磘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