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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公司与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阳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凯瑞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高然麦,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小东,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新北二区***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44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小东给付其借款本金263125.03元、利息43226.56元及逾期利息,共计306351.5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阳小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306351.59元,未受偿306351.5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