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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覃珊与梁志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珊,梁志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珊,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梁志功,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志功名下百色市右江区江宾1路A7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一六年七月一日唐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