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军升与张根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军升,张根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819号原告梁军升。被告张根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军升诉被告张根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张根旭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可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 萍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拒,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