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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凡生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广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生,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陈金浩,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总裁。委托代理人:吕勇,该××员工。被告:万广洲,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生申请执行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广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第0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