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文学、李林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学,李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学,男,1961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李林彬,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周文学与被执行人李林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文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林彬支付本金人民币4590448.7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林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文学以被执行人李林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文学以被执行人李林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0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