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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中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