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王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245号罪犯王俊,男,汉族,小学文化,1983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玄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7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俊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宁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