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小保与肖邦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保,肖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保。被执行人:肖邦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邦进在安徽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