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吴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吴立平,李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北区。被执行人吴立平,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男,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李海荣,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吴立平在建设银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