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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国金诉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经济合作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金,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经济合作社,顾友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177号原告王国金,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8617xxxx。法定代表人孙晓华,社长。被告顾友军,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金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经济合作社、顾友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金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开口村经济合作社、顾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国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