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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春月、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春月,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16号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告唐春月。被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红。委托代理人梁高庆。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唐春月、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薄应光,被告圣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高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春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诉称:唐春月于2014年5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定于2015年5月8日到期,由圣时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圣时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仅偿还至2015年4月20日。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约定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5.46%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唐春月未答辩。被告圣时公司辩称:应当将利息免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圣时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到账确认书、借款借据、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唐春月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圣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约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唐春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春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5.46%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唐春月、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沈桂林审 判 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