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谭会转与贺刚、涂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会转,贺刚,涂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947号原告谭会转。被告贺刚。被告涂洁。原告谭会转诉被告贺刚、涂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刚、涂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会转诉称:被告贺刚因经营需要煤炭烧窑,原告从2013年开始至2014年5月底止为被告供应煤炭。2014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下欠原告煤款1715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煤款30000元,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煤款14157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4157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利息)。被告贺刚、涂洁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贺刚因经营需要煤炭烧窑,原告谭会转从2013年开始至2014年5月底止向被告供煤。2014年5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贺刚还下欠原告煤款171570元,被告贺刚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贺刚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支付了煤款30000元,下欠煤款14157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同时查明,被告贺刚、涂洁为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贺刚下欠原告谭会转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贺刚理应承担偿还之责。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涂洁应承担共同偿还之责。另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因被告贺刚出具的欠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无法确定逾期还款时间,应以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开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贺刚、涂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谭会转货款14157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4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5元,由被告贺刚、涂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小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