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灵军,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灵军,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何美玲、江湾,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37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灵军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灵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后,本院通过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汽车与浙J×××××号汽车,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八万元,申请执行人严灵军以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严灵军以被执行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