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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宜章非凡广告部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非凡广告部,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82号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经营者:黄松红,男。被告XX,男。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与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的经营者黄松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请求判令:1、被告XX偿还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广告费11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5月8日,被告XX在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处定作了一批广告牌。原、被告双方约定广告费为11000元,并口头约定于2013年底付清,被告XX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XX至今仍未给付该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为被告XX制作广告牌,被告XX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广告费,被告XX至今仍未给付广告费11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承给付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主张被告XX给付广告费1100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故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主张被告XX给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广告费11000元;二、驳回原告宜章县非凡广告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健科人民陪审员  李红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义辉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