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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杭州余杭鑫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峰,杭州余杭鑫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019号原告:王国峰。被告:杭州余杭鑫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1组。法定代表人:葛新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峰诉被告杭州余杭鑫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王国峰负担。审 判 长 黄   林   琍人民陪审员 王军人民陪审员周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