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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康小四与时永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小四,时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康小四,女被执行人:时永生,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2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时永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时永生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汴河路与西园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厦·新街坊6#楼1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商品房一套过户至申请人康小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付广元